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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读懂 | 关于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意见Time of issue : 2022- 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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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读懂路跑管理文件汇编Time of issue : 2022- 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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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公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大修草案!Time of issue : 2021- 05-10
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要求,完善招标采购方式,财政部研究起草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修订思路与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完善评审机制,减少评标操控风险,促进“优质优价”采购
完善评审机制是87号令本次修订的核心内容。87号令修订稿(以下简称修订稿)遵循国际通行的“需求明确基础上竞争报价”“符合需求情况下低价中标”的公平竞争原则,建立采购需求、采购方式、评审方法之间的内在联系,对评审机制进行了重大调整,旨在重构我国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评审制度,有效破解招投标实践中的这一顽疾。首先从源头上规范招标的范围,防止需求不清的项目滥用招标。强调对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项目,才采用招标方式采购;对于不能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细化方案、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的项目,则引导采购人依法采用谈判、磋商等非招标方式采购。其次是完善评审制度,在需求客观、明确的基础上,着力增强评审规则的刚性约束,包括强调最低评标价法的应用,强化综合评分法评审因素的客观量化要求等,减少人为因素影响。实践中的低价恶性竞争和质次价高等现象。为了实现“优质优价”目标,促进高质量发展,修订稿还建立了“优质基础上优价”的评审机制。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提高采购人在评标中的话语权。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放开评标委员会成员中的专家比例限制。取消了评标委员会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三分之二的限制,要求采购人必须委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第五十三条),并取消了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的规定(第五十一条)。二是增加采购人选择评审专家的自主权,允许采购人自行选择评审专家(第五十四条)。三是部分项目允许采购人自行评标。对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评标。打破对评标客观性强、没有操控空间的项目也必须通过专家评审走程序的局面(第五十三条)。
2.完善评标规则。形成根据采购需求特点选择评标方法的制度导向,明确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有公允市场标准、“够用就好”的采购项目,综合评分法适用于强调性价比的项目。要求技术、服务标准统一、市场供应充足的办公设备与用品、后勤服务等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完善综合评分法,强化价格竞争,将价格权重上调至50%以上。严格评审因素设置要求,明确评审因素仅包括投标报价和采购需求中的技术、商务要求,且技术和商务要求中客观量化的指标才可以作为评分项,非量化指标不得作为评分项。通过评审因素的客观量化,控制评标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3.引入双信封开评标制度。借鉴世界银行采购规则等国际经验,对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引入双信封开评标的做法。对投标文件不包含报价的部分与报价部分采取双信封开标和评标,在资格审查和技术、商务评审结束后,对技术得分达到招标文件规定合格分或者规定名次以上的投标人,再对其报价部分进行开标,然后确定评审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目的是在“保质”基础上再竞争价格,引导投标人良性竞争,实现“优质优价”采购(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4.完善防止低价恶性竞争的规定。对于报价异常低的投标人,在评标环节给予投标人提出说明、证明的机会,投标人证明其能够诚信履约并承诺中标后提供招标文件规定以外的履约担保的,可以继续参加评审,否则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第六十三条)。通过让异常低价投标人提供额外履约担保这样既符合商业惯例又具有实际约束力的措施,遏制投标人“低价冲标”的冲动,防止投标人扰乱竞争秩序,以及低价中标后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影响采购质量。
二、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公平竞争
为降低准入门槛,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减少供应商交易成本,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修订稿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出了调整:
1.细化资格条件设置要求。一是从正面梳理和列举了投标人资格条件,明确资格条件设置要求。投标人资格要求应当与采购项目合同履行直接相关,并与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二是从反面规定了设置资格条件的禁止情形。除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长期运营服务项目外,不得将业绩作为资格要求。同时,结合《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要求,细化列举了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四种情形。防止实践中较为常见的采购人随意设置各种条件“控标”的现象,促进公平竞争,营造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2.完善资格审查的相关规定。将资格审查明确划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对标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GPA)要求,明确公开招标应当采取资格后审(第十六条);完善资格审查程序,补全资格预审的相关规定,增加资格预审申请时间、资格审查报告等要求,使资格审查形成管理闭环。
3.进一步提高招投标透明度。主动对标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等要求,在政府采购全过程信息已高度公开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了信息公开的力度和广度。一是增加了采购意向公开规定。与《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相衔接,规定了招标项目采购意向公开要求,便于供应商及早了解市场信息,做好充足的投标准备(第十三条)。二是提高资格审查透明度。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或者评标结果通知书中,告知申请人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原因,保障供应商知情权,方便供应商监督(第二十六条、第七十七条)。三是提高开标的透明度。在目前开标时仅要求公开投标人名称和报价的基础上,要求增加公开主要投标产品品牌规格型号或者主要服务内容、交付或者服务期限等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进一步提高开标的信息公开度,方便各方监督,减少暗箱操作(第四十七条)。四是提高评标透明度。在要求告知未中标人其本人评审得分及排序的现行规定基础上,增加了须告知未中标具体原因的规定,进一步加大评标过程和结果的信息公开力度,促进评标委员会客观审慎评审(第七十七条)。
三、优化交易规则,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修订稿总结实践经验,贯彻改革精神,着力优化交易规则,包括完善邀请招标制度,明确招标文件的竞争性标准,健全招投标“容错纠偏”机制等,使招投标操作更为规范和高效。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完善邀请招标制度。为进一步规范邀请招标,促进公平竞争,修订稿在不突破现行上位法的情况下,将邀请招标制度尽可能与《政府采购法》修订精神和GPA规则接轨。一是细化明确邀请招标的适用情形。受基础设施、行政许可、技术等限制,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以及审查大量供应商的投标文件需要较长时间或者需要的费用占采购预算的比例过大的项目,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一方面防止一些采购人为规避竞争而争相使用邀请招标,另一方面也化解一些采购人“不会用”“不敢用”邀请招标的顾虑。二是完善投标人邀请方式与具体操作规则。取消了现行规定中操作性不强的“从供应商库选取”及风险性较高的“采购人书面推荐”方式,改为根据适用情形直接邀请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邀请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或从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参加投标,保障供应商机会公平,防范廉洁风险(第五条、第十七条)。
2.明确招标文件的竞争性标准。判断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一直是实践中的一个难点。修订稿将至少3家以上潜在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确立为招标文件是否具有竞争性的判定标准,旨在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保障招标文件不存在歧视性、供应商依法维权以及有关部门后续处理质疑投诉提供可衡量、可判断的操作标准,保障公平竞争,减少不必要的争议(第二十二条)。
3.引入“等标期”概念及设置规则。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项目特点和供应商准备投标的实际需要,合理设定等标期(第二十五条)。为兼顾采购效率与公平竞争要求,在等标期设置上,制度导向应该是“该长的更长、该短的更短”。但因受制于上位法,修订稿仅对应当延长等标期的情形作了规定,对于可以缩短等标期的情形,则要等《政府采购法》修订后才能明确。
4.完善终止招标和流标的操作规则。规定终止招标的项目在同一预算年度内不得再次招标(第三十五条),防止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随意甚至恶意终止招标活动,保障招标活动的严肃性。完善流标后的处理措施,投标人不足3家或有效标不足3家的,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评审专家对招标文件和招标程序合规性进行论证,并根据论证情况确定后续操作方式(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
5.优化多个投标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处理规定。现行87号令关于相同品牌多个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处理规定过于繁琐,实践中不易理解和操作。修订稿进一步明确了操作规则,即在相同品牌投标人之间先“PK”,然后择其优胜者,再与其他品牌投标人“PK”,决出中标候选人。同时,对非单一产品项目的相同品牌投标人认定标准也进行了调整。在简化表述的同时,提高了可操作性,解决了实际操作中的困惑(第三十七条)。
6.完善招投标“容错、纠错机制”。一是强调投标“容错机制”。从制度层面规范无效投标的认定,明确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不得因投标文件字体、编排、格式等形式问题以及因疏忽造成的笔误等形式上的错误而认定投标无效。(第五十八条)。二是完善评标“纠错机制”。结合87号令在实施中反映出的问题,修订稿增加对于资格性审查错误、符合性审查错误和客观评审因素评分错误等客观性错误的纠错规定。同时,为防止滥用评标纠错机制随意改变评标结果,严格限定纠错机制只能纠正规定的评审错误以及受错误直接影响的评审意见,不得改变其他已形成的评审意见(第七十四条)。完善招投标“容错、纠错机制”,减少“鸡蛋里挑骨头”式的无效投标和不必要的废标,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招投标效率和公平公正性,保障供应商的合法权益,降低交易成本。
四、推进电子采购,提高采购效率
为贯彻“互联网+政府采购”行动要求,适应电子化采购趋势,修订稿增加了关于电子招投标的规定,具体包括:
1.在总则中增加了鼓励利用数据电文形式和电子信息网络开展招投标活动的规定,并明确电子招投标系统应当具备安全性、保密性、可靠性和便利性,支持和满足监管部门依法监管要求,不得向供应商收取费用等(第九条)。
2.在招投标流程中增加了与电子招投标有关的规定。在规定招投标流程的同时,一并规定了各环节电子招投标的操作规则与要求,例如,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开标等环节,增加了电子招投标的相关规定。力争在不增加条款的情况下,能“兼容”和涵盖电子招投标的操作要求,填补政府采购领域电子化采购的制度空白(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等)。
3.增设了电子招投标系统开发建设和运营机构的法律责任。实践中,采购人、代理机构、其他第三方机构等不同主体开发建设有各种电子招投标系统,而电子招投标系统自身的安全性、保密性等,对于保障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性至关重要。因此,修订稿专门为此设定了法律责任。另外,为了优化营商环境、防止有关方面向供应商转嫁费用,修订稿禁止向供应商收取电子招投标系统及相关软件和工具费用(第八十八条)。
五、其他修订情况
为增强政府采购法规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修订稿加强了与其他相关政府采购制度的衔接,如采购需求管理(第十一条)、采购意向公开(第十三条)、履约验收管理(第八十条)等,增加了相关指引性规定,精简了原有条款。此外,修订稿还完善了投标有效期(第二十九条)、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澄清修改(第三十三条)、投标文件澄清(第六十一条)、投标报价修正(第六十二条)等相关规定,补充了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第六十条),整合了投标报价或评审得分相同中标候选人的排序规则,优化了一些条款表述,按照招投标流程和内在逻辑,调整了相关条款的前后顺序等。
政策原文:http://gks.mof.gov.cn/gongz -
招投标重大改革!浙江省新规4月10日起实施!!!Time of issue : 2021- 03-09
近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自2021年4月10日起实施。《意见》明确禁止抽签、摇号确定中标人等诸多亮点,文末附政策解读!
《意见》共39条:
分严格招标投标程序、优化招标投标市场营商环境、深化招标投标规范创新、打击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推进招标投标信息化建设、推动招标投标信用管理、严肃招标投标工作纪律七个部分。
1.严格招标投标程序。主要明确适用范围和严格招标程序、备案前公示制度、截止时间规定等,共三条。
2.优化招标投标市场营商环境。主要明确交易监管层级和体制改革、统一市场主体库建设和项目代码管理、统一文件目录管理、统一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体系、统一评标专家库、限制和壁垒情形、招标投标信息公开等,共七条。
3.深化招标投标规范创新。主要明确招标人主体责任、推进评定分离改革、工程总承包招标阶段、资格预审条件和评标方法选用、资质业绩条件设定、否决条款设置和实质性响应、评标基准价调整、保证金改革、在建工程约定、澄清和询问要求等,共十条。
4.打击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主要明确违规招标情形、举报有关规定、民事责任约定、提高违法成本、加强评标专家管理、补充串通投标情形、构建多方监管体系等,共七条。
5.推进招标投标信息化建设。主要明确省公共服务平台地位、全流程电子化要求、长三角区域合作、智慧监管等,共四条。
6.推动招标投标信用管理。主要明确推进信用监管、加强“两场”联动、信用信息公开等,共三条。
7.严肃招标投标工作纪律。主要明确招标人责任、行政监督部门责任、支持创新绿色发展、实施时间等,共五条。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招标投标营商环境,加快打造整体智治的招标投标监管体系,建设统一、开放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市场,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严格招标投标程序
本意见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应由招标人在项目审批或核准时同步提出申请,并在项目审批或核准文件中一并明确,不得随意改变,确需改变的报原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前,招标人应在交易平台或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向社会公众公示不少于3日。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布截止时间、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有关公示(公告)截止时间、投诉有效期截止时间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的,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第1个工作日。
二、进一步优化招标投标营商环境
国家和省审批、核准、备案的省重点建设项目应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交易,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其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具体工作由省招标投标管理中心承担;其他项目原则上进入设区市交易平台交易,各市、县(市、区)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对其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各设区市可以结合实际探索招标投标领域监管执法权的相对集中。
完善全省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目录管理机制,全省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目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司法厅制定,向社会公布并实时动态更新。省发展改革委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的市场主体库,实现市场主体信息一处登记、全省共享。项目招标活动管理应以统一的投资项目代码为基础。各交易平台应严格执行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数据规范要求,全面应用交易标识码、投资项目代码、社会信用代码。除国家或省政府有特殊要求、库内符合条件的专家数量不满足抽取规则要求以外,全省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应从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建立全省统一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体系。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由省发展改革委分别会同省经信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等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招标人应使用全省统一的示范文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编制发布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并要求招标人使用。
技术特别复杂或设计有特别要求的国有投资项目施工标段,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并取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可以实行招标资格预审;其他的应实行招标资格后审。各地、各部门不得设置备案、登记、注册、缴纳相关费用、设立办事机构(分公司)、特定资质(资格)、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奖项等不合理条件,或将上述不合理条件转化为信用评价指标,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不得以投标报名、考核结果等作为查看或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其补充文件的前置条件。
除国家指定发布媒介外,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为全省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发布媒介。招标人应确保在不同媒介发布的信息一致。各地、各部门应按照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以及全省统一的公开内容、公开格式、数据标准,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信息推送至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三、进一步深化招标投标规范创新
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总责。稳步推进招标“评定分离”改革,鼓励勘察、设计、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探索施工、工程总承包领域“评定分离”改革;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区域性“评定分离”综合试点。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支持应用首台套产品和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环境保护技术,进一步激发中小企业活力和发展动力。
招标人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选用评标方法。不得采用抽签、摇号、费率招标等方式直接选择潜在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对技术复杂且需对技术标进行打分评审的施工标段,招标人应选用技术标打分评审的综合评估法,具体标准在全省统一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中明确。
招标人应严格执行资质管理规定,按照完成工程所需的最低要求设置投标人资质条件。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条件中不得再另行设置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资质要求。同一招标项目有多项投标资质要求的,不得排斥联合体投标人。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具备类似业绩的,应设置合理的业绩数量和要求,设置的业绩条件不得超过该标段相关指标要求。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应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集中载明否决投标条款。招标人通过补充文件增加、删除或修改否决投标条款的,应在补充文件中集中载明调整后完整的否决投标条款。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列明是否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并依序做好标注。评标委员会应依法依规开展评标活动,认真核对投标文件是否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明显文字错误或计算错误等各类疑点,应先通知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拟否决其投标的,应先向投标人进行书面询问核对。
评标办法规定评标基准价或最佳报价的,由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计算确定,除计算差错外,在整个招标过程中保持不变。投标人拟派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日不得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验收或合同解除之日。
四、进一步打击招标投标违法行为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加强与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的工作联动,严厉打击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招标人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规范开展招标活动。招标人和相关责任人员应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反映其发现的市场主体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举报应提出具体违法事实、可供查证的线索或必要的证明材料。举报处理期间,招标人可继续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事先约定违法行为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投标人通过弄虚作假、串通投标、行贿等行为获取中标资格的,中标无效;招标人应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完成后续招标工作。已经签订合同的,合同无效;招标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文件规定进行处理。投标人存在撤销投标文件和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不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等情形或被行政部门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招标人重新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拒绝投标人再次投标该项目,但应在招标文件中事先明确。
构建评标专家信用评价机制,强化评标专家培训考核和动态管理,利用电子化方式加强评标监管,规范专家行为,提高评标质量。加大对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惩治力度,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评标专家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结果应及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
电子招标投标过程中,同一项目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的文件制作机器码或文件创建标识码相同的,结合相关事实证据,认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情形;不同投标人从同一投标单位或同一自然人的IP地址下载招标文件、上传投标文件、购买电子保函或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的,结合相关事实证据,认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的“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情形;不同投标人通过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购买电子保函的,结合相关事实证据,认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六项规定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的情形。以上情形应按串通投标予以处罚。
五、进一步推进招标投标信息化建设
进一步发挥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在全省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中的枢纽作用,为交易信息汇集、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提供服务。大力推进工程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替代现金保证金,加快工程担保信息平台建设,推广保证金电子化,探索信用与保证金挂钩机制。
加快实现招标文件公示、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文件下载、补充文件发布、投标保证金递交、投标文件提交、开评标、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人公告、合同签订、文件归档等全流程电子化,完善电子评标系统,推广远程异地评标。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电子化监督,积极推行“互联网+监管”,充分利用电子交易信息大数据,构建智慧监管场景,提高交易监管的智能化、精细化水平。
探索长三角区域招标投标交易数据标准统一,推动交易信息共享、交易结果互认。推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内评标专家和场地设施资源共享。
六、进一步推动招标投标信用管理
深化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诚信体系建设,推进行业信用评价和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相融合,依托“信用中国”“信用浙江”平台和行业信用平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积极开展招标投标信用监管,全面记录市场主体和评标专家招标投标活动信用信息,加强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构建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按照应公开尽公开的原则,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招标投标市场主体诚信状况。鼓励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强化招标投标市场主体信用意识,促进行业守信自律。
加强招标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强化企业信用和合同履约评价信息应用,推进项目建设全过程闭环式监管,规范行业管理、企业管理和现场管理。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加强合同履约监管和评价工作,并将合同履约评价情况依法纳入行业信用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招标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在项目交易平台上公开合同订立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合同双方名称、合同价款、签约时间、合同期限、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等要素。各交易平台应将有关内容同步推送到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七、进一步严肃招标投标工作纪律
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认真履行监 -
学校体育场围网施工的好处规格Time of issue : 2021- 07-07
许多人对我们体育场围网的施工并不了解,本期向大家详细介绍杭一下它的施工。首先,体育场围网的施工是对参与运动人员的一种负责,大多数运动场馆都有一定范围,围网的设计旨在提供清晰的范围。让我们在下面一起了解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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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设施工程:塑料跑道防水施工有哪些注意事项?Time of issue : 2021- 07-07
1.为了防止塑料轨道受潮,必须做好防水工作。塑料跑道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有一定的条件。如果施工过程中表面温度应在15~45度范围内,天气应晴朗、无雾、相对湿度低。为了保证整个塑料跑道工程的质量,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循这些条件,以免达到应有的施工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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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设施工程中如何确保环氧地坪工程的质量?Time of issue : 2021- 07-07
伴随着环氧地坪漆行业的高速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所以环氧地坪漆需要不断地向新技术、新产品进行创新。如何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我们必须做好这些工作。正确理解施工地面,表面预处理;正确的施工组织和质量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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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罗力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成立啦Time of issue : 2020- 11-30
浙江罗力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的水乡、桥乡、酒乡、书法之乡、名士之乡绍兴,绍兴 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王充路568号颖泰大厦702室,于2003年05月15日在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2508.000000万人民币,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7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体育场地、场馆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和施工;运动场地塑胶制品的加工;体育用品、体育器材的制造、加工;体育运动场胶粘剂、运动服装、鞋、袜、箱包的销售;体育赛事策划、咨询服务。,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绍兴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专门店黄页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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